无人居住、使用的土地。
相反,正因为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,法院独立审判,就更加需要党的领导,加强向党委的请示报告制度。[34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213页。
[44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448页。党委和司法机关各有专职,不能互相代替,不应互相混淆。但是,对于党的领导与政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,理论中,一直存在认识上的分歧和曲折,实践中,有时候处理得好,有时候处理得不好,甚至会出现违背党的宗旨和宪法法律的做法。不少人认为,1982年宪法中的审判独立条款规定,相比于1954年宪法中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,只服从法律的规定,是一个退步,因此,要求修改1982年宪法,恢复1954年宪法的规定。[12] 参见周永坤:《论党委政法委之改革》,载《法学》2012年第5期。
[64]对此,彭真之子傅洋回忆说,彭真曾多次谈到,对于政法工作,我只管一万,不管万一。对这个问题,他也是从建国之初就开始进行明确的阐述。[30] 《彭真生平思想研究》编辑组编:《彭真生平思想研究》,第165页。
彭真不让用领导,就说协调。4、党委对极少数特殊案件的过问只限于政策指导和组织协调。这实在是一个重大而又现实的问题。[57]前述1979年由彭真参与组织起草的中央64号文件要求,对县级以上干部和知名人士等违法犯罪案件中,只有极少数特殊重大情况的必须向上级请示。
实践中,组织协调主要是通过党的政法委员会进行的。那时我只批过××儿子的一件事。
[5] 参见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420-421页。三是,极少数具有特殊重大情况的国家公职人员和知名人士违法犯罪案件。1979年,彭真领导制定了七部重要法律,其中,有三部涉及党的领导与法院等三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关系问题,即法院组织法、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。这样讲,还要不要受党的领导?还要不要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?公、检、法互相制约,也是一种干涉,不允许吗?工、青、妇对审判发表意见,也是影响,这都不行?甚至审判员个人都要独立,不受审判委员会、院长、庭长的领导,只能他一个人说了算,那怎么行呢?[83] 彭真提的这些意见,与他对1954年宪法中法院独立审判的阐述是一脉相承的。
1980年1月,在恢复和重建政法机关的基础上,中央决定成立政法委员会,由彭真担任书记,统一领导政法工作。检察院对法院的判决不同意,可以提出抗诉。到了1981年,彭真在领导宪法讨论的同时,又直接主持民事诉讼法的讨论和制定。[60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390页。
[22]为此,他专门举了正反两方面的例子:比如,如果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手软了,就是对人民的残酷,相反,如果把送一两盒烟的也统统作为行贿判刑,那要抓多少人啊?因此,政法队伍在政治上决不能含糊,一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要坚持党性。3、没有党的领导,政法工作是会出乱子的。
[49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177页。但是,对于政法机关是不是或者能不能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,在建国不久就产生了认识上的分歧,特别是在五十年代中期,这种分歧达到了尖锐冲突的地步。
[43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424页。[81]彭真还说到了公安、检察机关对法院的制约:公、检、法分工负责,互相配合,互相制约。[18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194页。他说: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在我国是消灭了,但还有残余,斗争是长期的。不久前,王汉斌在《南方周末》记者回忆设立中央政法委的初衷时,对彭真的态度有这样的阐述:原来彭真同志成立政法委的时候是没有办事机构的,就是一个协调机构,并不发号施令。针对这种情况,彭真在1952年6月24日的政法干部训练会议上,严厉批评了有些人以为法律是超阶级的现象。
[32]当时,正是社会治安形势比较严峻、刑事犯罪猖獗的时候,彭真联系实际,分析了形势和政策的关系。第三,政法机关处理的问题都是矛盾的刀刃上的,不能发生偏差。
但是,翻看相关史料,特别是翻看彭真对1954年宪法的解释,就会发现,情况根本不是这样。彭真在毛泽东的领导下,直接参与了1954年宪法的制定。
[61] 从上述彭真的历次讲话可以看出,按照他的观点,党委过问的案件主要限于以下几类:一是,一些重大的政治案件。彭真这方面的基本思想观点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提出的,今天看来仍有很强的现实意义。
所以,司法工作也是一样,总要考虑、照顾当前的形势。那么,什么是政治的领导?党又如何对政法机关行实现政治领导呢?彭真认为,政治领导,实际就是路线、方针、政策和措施的领导。[77] 至此,彭真对1954年宪法中法院独立审判问题的阐述,可谓酣畅淋漓了。[71]彭真的这些论述表明,党委或党的政法委员会对政法机关的组织协调,宗旨就是,弄清案件事实和情节,妥善处理好事关重大的牵连性问题,为司法机关更好办案打下基础,而不是去干预办案,更不意味着可以要求公、检、法机关在案件办理的实体和程序上服从党委的意图,甚至用党委的意志代替或者干预法律。
[51]不到两个月后的9月1日,彭真在中央党校发表演讲时,又严厉批评了以党的领导为由怀着各种动机去干预办案的现象:什么人情,什么这个关系,那个关系,都不行,没有这一条,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,如果一个法院谁都可以指挥它,一个书记说这个人应该判死刑就判死刑,那个人应该抓起来就抓起来,那还行呀。使法院完全根据事实、按照法律判决。
政法委就是协调公检法的工作,彭真同志在政法委的时候,它起的是协调作用。但是,在建国之初新旧法统更替之际,否认法律的阶级性的观点还有一定市场。
[64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187页。 三、对两部宪法中独立审判条款的阐述 现在,政法机关的独立行使职权,特别是人民法院的审判独立是司法改革理论和实践中的热门话题。
[13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71页。他说:法院并不是绝对的独立,服从法律没有问题,但又要在很多方面受监督,除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外,还有陪审员,审判员受陪审员监督,陪审员又受群众监督(判错了群众不答应)。政法机关坚持党的领导,但是,党如何成功地做到过问案件又不干涉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,这就是作为领导者的党急需回答的严峻问题了。[57] 彭真:《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》,第179页。
到了1990年3月5日,彭真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时,就忧心忡忡地说:群众路线是我们一切工作的根本路线,在政法工作中,我总感到,这些年群众路线削弱了,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。它就是从法律方面保证全国各族人民的团结和国家的统一,决不是什么‘以法抗党,‘向党闹独立性。
彭真在讲话的开头就说:形势决定任务、方针、政策,这是讲政治。[30]顾昂然在记录彭真1982年3月底的修宪活动时,有这样的片断:彭真说,无产阶级专政用了这么多年,有各种含义、解释,有发展,但最根本的还是列宁说的,无产阶级专政就是无产阶级对政策的领导。
[79]据此,党的领导当然也被排除在外。[20]如果政法机关不了解政治的全局,经济的全局,不从全局出发,孤立地办案子,就容易犯错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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